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市域旅游安全风险,根据《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文广旅体局会同应急、卫健、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气象、科技、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三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问、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四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及各景区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旅行者和旅行社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第五条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六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市委市政府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 市应急、卫健、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气象、科技、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在风险发生1小时内将全域范围的风险提示报送到文广旅体局,文广旅体局负责发布到全市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旅行社,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旅行社通过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告。旅游局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市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及时转发风险提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八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