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
办理材料:
1.需要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
2.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办理期限:专家评审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371-67206670
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审查:经办处(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
4.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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