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办理材料: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 ;
2.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3.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办理期限:专家评审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371-67206670
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审查:经办处(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
4.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办理情况: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