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文综罚字〔2024〕1号
当事人: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青屏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478m4g
负责人:巩**
营业场所:新密市长乐路青屏盛世2#楼7号商铺和5号商铺2层
2024年1月3日16时38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亚娜(16010937003)、冯丽珍(16010921007)到位于新密市长乐路的人民在线青屏店,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41018300071)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ma3x478m4g)悬挂正常,我们对该场所的上网消费者进行排查,发现分别在20号、22号、28号、65号机上网的4名消费者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随后我执法人员到收银台进行核对,在20号、22号、28号、65号机上网的消费者是使用会员扫码上网。初步认定,该场所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4〕000001号)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4〕0000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4〕000001号),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吴**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4年1月3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1月8日 ,李**受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青屏店负责人巩**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青屏店对2024年1月3日下午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分别在20号、22号、28号、65号机上网的4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4年1月3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4年1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青屏店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4年1月3日下午该营业场所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允许四人分别在20号、22号、28号、65号机上网消费。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新密)文综检(勘)字〔2024〕000001号)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7张;3、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青屏店现场工作人员吴**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5、李**事情经过陈述1份;6、李**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41018320007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ma3x478m4g)复印件各1份;2、负责人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负责人身份真实性。
证据三: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吴**和受委托人李**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5.2,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裁量等级,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发现有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4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4〕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月18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