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的处罚
未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有1-2处,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有3-4处,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有4处以上,逾期不改正;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