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对象:
城乡社区综合性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和居家养老服务站
扶持措施内容和标准:
建设补贴
1.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乡镇)采取自建方式设立的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按每张床位6万元给予补贴;通过购买、置换等形式,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中心的,市财政按每张床位3万元给予补贴。
社会力量采取自建方式或通过购买形式新建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每张床位补贴9000元,十年内不得转向经营。由社会力量改建装修运营的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力量通过租赁形式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
2.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根据面积及规模大小给予建设补贴,面积200㎡及以上补贴10万元,面积每增加100㎡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配置设备项目补贴。配置一般大额设备(无障碍电梯、空气能热水器等)可申请配置设备补贴,规划配置电梯的单项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其他单项补贴上限不超过10万元。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项目(含新建或改扩建)可叠加享受配置设备补贴。
4.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减半执行。
运营补贴。
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或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面积及规模大小给予运营补贴。面积200㎡及以上300㎡以下的每年补贴1万元,面积每增加100㎡增加补贴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措施内容和标准:
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由市财政予以支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对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的养老照料设施,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当年4月30日至次年5月1日为一个补贴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养老照料设施验收审核,将资金需求报市民政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