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局属各学校:
现将《新密市教育系统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校(园)长负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与营养校(园)长负责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
新密市教育局
2024年5月23日
新密市教育系统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校(园)长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管理,杜绝“营养餐不营养”的问题,有效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园)长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营养健康工作全面负责。校(园)长应把食品安全与营养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与营养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三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托管经营、集中配餐的学校,应严格招标,选用资质齐全、信誉服务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权利和义务,并明确退出机制。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校(园)长每周至少陪餐一次,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采购、贮存、加工、配送、用餐各流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解陪餐家长、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学校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题培训,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营养健康素养。
第七条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自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应落实《新密市教育系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密教办〔2024〕30号)制定本校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校(园)长、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迅速报告教育局和相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级别分别启动相应工作预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